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

轉降的選擇


每個班機場在起飛前,都得向民航主管單位填報飛行計畫書,裡面就必須包含緊急情況下的轉降計畫。

一般說來,班機起飛的能見度的條件,要比降落時寬鬆,通常班機起飛後,一旦發現引擎故障,此時若因能見度改變而無法回頭降落。這時候,就必須依照行計畫書中預先規畫的轉降場去降落,它的決定條件是雙引擎客機在320英里的範圍內,3引擎或4引擎客機則在700英里內。

反之,如果要起飛的班機,沒有在航程範圍內的備降場可用,同時離場時的能見度又低於最小的降落標準,此時航管人員通常不准班機起飛。

轉降的計畫都得事先完成,在飛機前一般都會有一種、二種,或者更多的轉降航線與機場可以選擇。而它們通常都不是距離目的地最近的機場。原因是,如果有六十架往台灣桃園機場的客機正在排班降落,萬一機場臨時關閉,航管不可能全部將六十架客機,全部導引至松山機場,因為跑道、停機坪、油料和空廚等短時間內,一定無法全部吸收。

簽派人員在填寫計畫時,會設想每班機的各個適合的轉降機場,當然,最終都由機長決定,他可以在任何時間改變起、降選擇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